(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蔚应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蔚应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75号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栋2号。法定代表人:陶兆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献峰,男。被告:蔚应南,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蔚应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亚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