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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仲义、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仲义,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府大街94号。被执行人高仲义。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义圣宫路15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码:55041545-4。本院在执行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仲义、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9827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仲义、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东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