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光与尹永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尹永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陈光。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尹永盛。委托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诉被告尹永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于2015年8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陈光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