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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某,男,约35岁(以上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韩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段某某的具体身份信息。2015年7月30日下午,按照原告方提供的线索,本院工作人员前往姬石镇庙陈村段某某住处送达开庭手续,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被告住所信息错误,依然不能有效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未能提交被告段某某的详细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属于被告不明确的一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郭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