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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方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黎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2015年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依法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辩护人罗鹏,贵州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建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辩护人罗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下旬,梁某石(已判刑)通过方某启(已判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方某购买位于黎平县德顺乡张鲁村“牛角潭”(地名)的五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楠木(闵楠)和两个死体楠木树兜。随后梁龙石在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叫方某启组织杨某清(已判刑)、吴某明、张某武、罗某新等民工对其所购买的楠木实施采伐。案发后,方某于2015年2月27日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张鲁村村民胡某报案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方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梁某石的证言,证实他得跟方某买楠木,后来请张鲁村的人砍伐的事实。4、证人方某启的证言,证实这山林楠木是方某卖给梁某石,他帮梁某石把钱打给方某,后来又喊人帮梁某石砍树的情况。5、证人杨某清、吴某明的证言,证实他们得帮梁某石砍楠木并搬运上车的事实。6、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方某出售的楠木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确认为樟科,楠属、闵楠(拉丁名)PHOEBEBOUMEI,为国家2级保护植物。7、被告人方某的供述,证实其对出售楠木的事实是供认不讳。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砍伐现场客观存在与当事人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拘留十一日折抵刑期十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二、赃款4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东城审 判 员  伍 晖人民陪审员  吴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臣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