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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Gruppo Mangano s.r.l)与曼加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曼加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09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GRUPPOMANGANOS.R.L),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科莱贝阿多(布雷西亚省)德嘎斯佩利路18/*号(COLLEBEATO(BS)VIADEGASPERI,18/FCAP25060)。代表人FabrizioMangano,董事。委托代理人田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曼加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50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贾伟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献磊。委托代理人余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与曼加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曼加洛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崔智瑜审 判 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李嘉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