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申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红娟与封晓昀、丁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娟,封某昀原审被告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申字第00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某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封某昀原审被告丁某。再审申请人陈某娟因与被申请人封某昀、原审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某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季贵阳审判员 赵 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