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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禹建军与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建军,张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禹建军,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欢欢,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禹建军诉被告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禹建军需补交诉讼费,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通知原告禹建军补交相关费用,现其逾期不予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禹建军预交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禹建军负担(多出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