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禹建军与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建军,张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禹建军,男,1965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张欢欢,女,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原告禹建军诉被告张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禹建军需补交诉讼费,本院已于2015年8月4日通知原告禹建军补交相关费用,现其逾期不予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禹建军预交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禹建军负担(多出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