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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魏存有与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存有,张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魏存有。被告张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存有与被告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其现金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存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存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