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