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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刘某,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孙某某,男,1987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