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