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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