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伟东与米学君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伟东,米学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伟东。委托代理人:王宏兵,黑龙江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米学君。再审申请人朱伟东因与被申请人米学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伟东申请再审称:朱伟东于2011年9月5日出具的承认,只是认可米学君在此工地施工总量及工程款,并不是双方结算后的欠款,上面并没有记载欠款的内容,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为是土方的欠款与客观事实相悖。事实上朱伟东支付的��方款共计70万元,土方款多付了357600元,因双方之间还有柴油业务,多付的款项作为结算柴油款。朱伟东与米学君事实上有两笔业务,一笔是土方款共计342400元;一笔是柴油款共计2432426元,两项合计为2774826元。从朱伟东给付情况看,分别支付了米学君1835000元、700000元、392171元,共计为2927171元,而米学君持有2432426元柴油票据和342400元挖土方承认,两项合计为2774826元,朱伟东多给付152345元,根本不存在拖欠米学君欠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朱伟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效国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