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学文、田俊辉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刘学文,田俊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遵化市镇海东街***号。负责人:高海深,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俊辉,农民。原审原告:刘学文,农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滦南县西环路西侧。负责人:王悦贤,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建英审判员 赵阳利审判员 常荣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