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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3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3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