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熊开其申请执行李正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开其,李正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31号申请人熊开其,男。委托代理人邵曰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正典,男。关于熊开其申请执行李正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盈民初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熊开其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李正典于2015年1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将执行标的122129.5元(含执行款119000元、诉讼费1423.5元、执行费1706元)予以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正典已缴纳执行款58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剩余尾款64129.5元用被执行人李正典工资来清偿,直至付清为止。经申请人熊开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盈法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强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