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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58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黄卓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