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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7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戴沈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戴沈木业贸易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23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戴沈木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XXXXXX.72元,并支付执行费16223.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人民币XXXXXXX.0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严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