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韦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张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商立民(该公司经理)住址: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尹艳宾,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韦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韦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克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