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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少鹏与刘继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少鹏,农民。被执行人刘继光,市民。本院在执行刘少鹏与刘继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少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其与刘继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王 珏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