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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与黄天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黄天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811号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负责人XX。委托代理人康文伟。被告黄天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诉被告黄天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撤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城奥邻管理处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