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被告沈彬。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物业公司)诉被告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二广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都市水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x幢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5.77平方米,物业费为1.5元/月·平方米。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物业费14301.36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14301.3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尚结欠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的物业费13654.8元。被告沈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沈彬系张家港市杨舍镇都市水苑x幢x室业主,住房建筑面积135.77平方米,阁楼面积89.80平方米,系高层住宅。2009年9月10日、2012年9月1日今日物业公司分别与都市水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都市水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今日物业公司自2009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今日物业公司依约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沈彬尚结欠自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含公共设施水电费)13654.8元未交纳。该欠款经今日物业公司催缴未果,故涉诉。以上事实,有《都市水苑物业服务合同》两份、沈彬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都市水苑业主委员会签订的《都市水苑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物业费,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沈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彬应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含公共设施水电费)13654.8元,限被告沈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帐号:46×××8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元,被告沈彬负担71元。该费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彬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