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慧强与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强,周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11号原告:潘慧强。被告:周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慧强与被告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潘慧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