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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慧强与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强,周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211号原告:潘慧强。被告:周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慧强与被告周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潘慧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