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长上与吴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616号原告:孙长上,汉族。被告:吴传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上与被告吴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长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长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巧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