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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牛群斌与史雄飞、胡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群斌,史雄飞,胡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28-1号原告牛群斌,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被告史雄飞。被告胡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群斌与被告史雄飞、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群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史雄飞、胡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史雄飞、胡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