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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崔某甲,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崔某乙,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