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崔某甲,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崔某乙,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人民陪审员 刘照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旸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