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吴卫东与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卫东,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邦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法定代表人蒋红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码头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周瑜,该公司董事长。吴卫东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和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