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永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永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艳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佳、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荣。原告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荣药品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丽娟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刘永荣担任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送货业务员,多次因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取药品,但仅签订了欠款单,并未实际支付货款,截止目前,共欠九龙医药公司货款38906.7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所欠货款。被告辩称,我认可欠单位货款38906.7元的事实。但因单位没有给我缴医疗保险金,也没有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单位还没有给我工资、提成及押金,故我没有给付单位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荣原系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2010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刘永荣为单位所推销的药品,其中有38906.7元货款未交付单位。2014年8月,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分立了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决定2014年1月之前的所有账目由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接,之后的账目由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承接。后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的陈述、张家口市九龙医药有限公司药品配送票据流转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为单位推销药品,对收回的货款被告应如数交付单位财务,现被告拒不交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单位欠其社会保险费、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不属本案审理范畴,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大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8906.7元。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被告刘永荣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