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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符菊红与张别让、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菊红,张别让,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符菊红,女,1972年8月25日生,住陈仓区,系被告张勇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宝琴,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别让,男,1955年8月30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勇,男,1973年3月1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现下落不明。上诉人符菊红因与被上诉人张别让、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陈仓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6500元退还上诉人符菊红。审 判 长  郑晓梅审 判 员  吴成君代理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