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勇,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54号原告何志勇,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邹淑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勇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勇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