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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勇,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54号原告何志勇,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法定代表人邹淑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勇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志勇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