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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白莹与舒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莹,舒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白莹,女,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树清,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莹诉被告舒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150元,实际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10元,由原告白莹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