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白莹与舒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莹,舒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33号原告:白莹,女,1988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舒树清,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莹诉被告舒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150元,实际收取11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10元,由原告白莹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