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漫安民诉被告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漫安民,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漫安民,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高国光,男,成年,汉族。被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漫安民诉被告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漫安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国卿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