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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漫安民诉被告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漫安民,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漫安民,男,194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高国光,男,成年,汉族。被告汝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风穴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漫安民诉被告高国光、汝州市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漫安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国卿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人民陪审员  张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