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明荣、钟跃光与钟跃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荣,钟跃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06-1号原告:刘明荣。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跃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荣诉被告钟跃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明荣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跃光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两人撤回对被告钟跃光的起诉。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