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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729号原告: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田。委托代理人:郭宏。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商道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案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诉讼费,且明确表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明审 判 员 姚雪锋审 判 员 李贤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