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讷河市新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新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新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军,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新华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商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海波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讷法执字第201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达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