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世明、钱飞与钱飞、沈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世明,钱飞,沈琴,潘炳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织商初字第269号原告:沈世明。委托代理人:潘荣琪,浙江晶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飞。被告:沈琴。被告:潘炳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世明与被告钱飞、沈琴、潘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世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飞、沈琴、潘炳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世明的撤诉申请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世明撤回对被告钱飞、沈琴、潘炳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世明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