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胡亚希与江秉贵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希,江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胡亚希,女,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秉贵,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胡亚希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调字第4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江秉贵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51号胡亚希申请执行江秉贵仲裁裁决一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