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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034号(2015)长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隆坡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铁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