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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玉秀与哈尔滨哈西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秀,哈尔滨哈西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张玉秀,女,1957年12月29日生,哈尔滨市道外区通利窗帘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西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5-1号3栋。法定代表人张笑秋,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玉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哈西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159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执行费207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西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