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陶俊霞与朱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陶某某,农民。被告朱某某,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为103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