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韦树秀与苟斌科、秦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树秀,苟斌科,秦菊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279号原告韦树秀,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藏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告苟斌科,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秦菊香,女,195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树秀诉被告苟斌科、秦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苟斌科、秦菊香银行存款合计6153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韦树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苟斌科、秦菊香银行存款合计六百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