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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启仁与陈晓辉、刘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仁,陈晓辉,刘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648号原告:何启仁,男,1960年7月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陈晓辉,男,1975年1月2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刘林,男,约40岁,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仁诉被告陈晓辉、刘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启仁提供的两被告地址查无此人,且不能提供被告刘林的公民身份证号,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启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退回原告何启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立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强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