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行申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俞益群与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杭州市上城区东河沿线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行政裁决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益群,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杭州市上城区东河沿线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行申字第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俞益群。委托代理人王朝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浣纱路248号平海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先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玉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孝辉,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杭州市上城区东河沿线旧城改造工程指挥部(该指挥部已被注销,目前相关工作由杭州市上城区危旧房改善办公室承接),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沈武洪,该指挥部总指挥。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俞益群因诉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行终字第2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俞益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院 长 齐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