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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景余权与兴化市杰庆畜禽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余权,兴化市杰庆畜禽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景余权。委托代理人汤荣森,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兴化市垛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杰庆畜禽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永兴村昌合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治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余权诉被告兴化市杰庆畜禽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余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余权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杰庆畜禽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景余权负担。审 判 长  王艳仁人民陪审员  张宗旺人民陪审员  黄鹤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