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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徐赞与张永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赞,张永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徐赞。委托代理人朱秋红。被告张永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赞诉被告张永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徐赞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