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玉生与刘庆生、马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生,刘庆生,马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李玉生。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生。委托代理人:崔树娟,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瑞。委托代理人:赵福春,河北坤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刘庆生、马瑞提供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缓),由原告李玉生负担1575元。审判长 董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