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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玉生与刘庆生、马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生,刘庆生,马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李玉生。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庆生。委托代理人:崔树娟,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瑞。委托代理人:赵福春,河北坤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刘庆生、马瑞提供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缓),由原告李玉生负担1575元。审判长  董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