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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林民初字第98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小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进行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见面一次后,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撮合下,于2014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工作,只有电话联系,为此彼此都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工作问题长期异地相处,相聚时间相对较少,在夫妻感情日趋淡漠时未能互相体谅、包容并加强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请你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不作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8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他人介绍相识,并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未满一年,双方应懂得珍惜夫妻感情,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相信还可以建立和睦的家庭。因此,原、被告的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