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谯某诉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谯某。被告向某。原告谯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谯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0日生育一子向某甲。被告系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子,现在内江医学院读书。原、被告婚后,被告搬到原告父母购买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24号1栋1单元6楼2号房屋居住。婚后被告沉溺于赌博,悄悄取走原告的银行卡,将存款全数取出作为赌资。被告现在外面赌债累累,且大多���是高利贷。婚生子向某甲才两岁半,还在吃奶粉,即将读幼儿园,被告从未关心,也未曾抚养。原告既要还房贷,又要抚养婚生子,还遭到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早已不堪忍受。为保护原告和婚生子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向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8万元给原告(自2015年起至2035年,按每月2000元计)。被告向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谯某与被告向某于2012年6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30日生育一子向某甲。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因被告向某无法联系,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居住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告以及当事���庭审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谯某与被告向某婚后由于相互交流和沟通不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谯某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谯某主张与被告向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的答辩权,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谯某与被告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晓莉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冉超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