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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小珊与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565号原告胡小珊,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4栋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张秀碧。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一村六栋。负责人罗章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珊诉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胡小珊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胡小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珊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