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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执民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叶树荣与李启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树荣,李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叶树荣。被执行人李启寿。关于叶树荣与李启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启寿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36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5)丽庆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叶树荣的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执行员  王 云执行员  叶庆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