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忠良与刘合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良,刘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良,居民。被执行人刘合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合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合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合林所有在银行的存款22000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陈戈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